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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成品油消费税调整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应该如何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4年第65号)的规定,纳税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 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准予从成品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应税油品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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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成品油消费税调整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应该如何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4年第65号)的规定,纳税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 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准予从成品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纳税人外购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其取得的外购应税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28日(含)以前的,按照调整前 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29日(含)以后的,按照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纳税人以进口、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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