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产成品报废,构成产成品实体的材料重新回用,是否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非正常损失”的解释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产成品报废...
问:产成品报废,构成产成品实体的材料重新回用,是否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非正常损失”的解释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产成品报废如果属于“非正常损失”,在会计处理中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否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详见: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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