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我企业在2012年6月签订政策性搬迁协议,但目前还没有完成搬迁清算,期间购置的资产是否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回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
问:我企业在2012年6月签订政策性搬迁协议,但目前还没有完成搬迁清算,期间购置的资产是否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回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该企业在搬迁期间购置的资产才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详见: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13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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