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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合同,如何贴花?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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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合同,如何贴花?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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