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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总包方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总包方能否扣除分包款后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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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总包方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总包方能否扣除分包款后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因此,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个体户的,其支付的分包款项不能扣除。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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