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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后能否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或者退还? 答: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十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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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后能否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或者退还?

答: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十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政策链接: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32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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