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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企业接受劳务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什么情形不能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四、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而支付费用,该劳务应当能够使企业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企业因接受下列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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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接受劳务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什么情形不能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四、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而支付费用,该劳务应当能够使企业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企业因接受下列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 (二)关联方为保障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对企业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三) 关联方提供的,企业已经向第三方购买或者已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四)企业虽由于附属于某个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团内关联方实施的针对该企业的具体劳务活动;(五)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六)其他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

政策链接:

特别纳税调整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9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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