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减轻纳税人负担,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中“积极推行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简并征期申报工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十四条规定,福州市国税局决定在全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逐步推行简并征期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
自2015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全市范围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查账户和定期定额户),实行增值税、消费税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纳税期限由“月”,简并为“季”。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同时予以调整。
考虑到简并征期与防伪税控系统按月抄报税的衔接问题,目前暂先对未开始生产经营纳税人(零申报户)和未领用发票的纳税人以及主管局认为适合简并征期的纳税人开展简并征期申报工作,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行。
二、税款申报缴纳
实行简并征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等缴纳税款。
此次纳入简并征期的纳税人在8月、9月将不需要到税务局或网上申报,2015年10月申报期申报属期为2015年第三季度(7月、8月、9月)的纳税申报表,以此类推。
三、普通发票的领用
实行简并征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使用规范且无税收违法违章行为的,原则上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普通发票用量,但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2年内有违法违章记录的纳税人,领取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一个月的用量范围内。
四、其它相关事项
实行简并征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存在无故逾期办理纳税申报、非法倒卖或违规取得发票、利用欺骗手段偷逃骗税等其他严重违法问题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取消其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调整为按月申报纳税。
实行简并征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积极配合主管国税机关开展日常税源监控和定期巡查工作,如实提供生产经营、申报纳税、发票领用存等信息;发生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等情形的,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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