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4行“(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填报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金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如企业收到不征税的补贴收入,企业在申报...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4行“(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填报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金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如企业收到不征税的补贴收入,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调增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支出、费用。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取得应税收入有关支出项目和不征税收入有关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没有分别核算或确实难以划分支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确定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金额 =支出总额×(应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
政策链接:
税前扣除基本规定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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