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如何计税?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27号文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
问: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如何计税?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27号文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和取得财产转让收益的实际情况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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