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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我单位为一家企业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该企业无力偿还,我单位因此被银行扣款,这部分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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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为一家企业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该企业无力偿还,我单位因此被银行扣款,这部分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因此,如果你单位提供的担保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因承担连带责任而支付的款项,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反之,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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