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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金融商品转让可以按卖出价全额开具专用发票吗? 答: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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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金融商品转让可以按卖出价全额开具专用发票吗?

答: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链接:

营业税改增值税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5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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