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企业将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此部分研发费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
问:企业将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此部分研发费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政策链接:
研发费用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376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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