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一员工2013年10月从外地分公司调回来,10月份开始由我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今年1月我单位发放了该员工10-12月应得的年终奖,外地分公司1月也发放了1-9月该员工应得的年终奖,请问:该员工的两处年终奖所得是合并申报呢,还是两个单位各自申报?税率怎么测算?
回复:总、分公司分别按各自发放的年终奖代扣代缴。该员工任选择总、分公司所在地的一处主管税务机关,合并双方年终奖后进行自行申报,可扣除分别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额。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1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知识索引:
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675
全年一次性奖金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521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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