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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营改增前在地税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营改增后在国税补开发票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9号)规定: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含减免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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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营改增前在地税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营改增后在国税补开发票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9号)规定: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含减免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凭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时间限制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预收款。

因此,贵公司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预收款除外。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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