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账务处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账务处理如下:
1.收取手续费、包装物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取补贴: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收取违约金: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支出(因为支出作营业外支出、故收入冲减营业外支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收取基金、集资费(具有专款专用性质):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基金、集资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收取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具有价格上加价的性质):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收取购货方延期付款利息(冲减财务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收取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费: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代垫款项(不包括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代收款项(如广告宣传费等):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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