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一般纳税人既发生应税项目又发生免税项目,但无法准确核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怎么处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
问:一般纳税人既发生应税项目又发生免税项目,但无法准确核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怎么处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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