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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财税〔2018〕41号文,自201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对保险保障基金继续予以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略二、略三、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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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8〕41号文,自201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对保险保障基金继续予以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略

二、略

三、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四、除第二条外,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二条自2015年1月1日起至金融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日止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1号)同时废止。

摘自财税[2016]10号文[全文废止]

以上就是关于"2018年1月1日以前企业所得税基金税收优惠的规定"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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