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自2019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第六条第(4)点废止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自2019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第六条第(4)点废止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第六条第(4)点[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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