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介绍:A公司持有一块面积为3.33万平方米的土地(其注册地与土地所在地相同),因资金短缺,未能按与政府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开发。为了筹集资金,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项合作协议。依据协议条款,A公司将该土地的使用权租赁给B公司,租期设定为20年。在此期间,B公司负责在该土地上进行建设,待房产建设竣工后,产权归属A公司,而B公司将通过对外出租这些房产以获取租金收益。合作期满后,B公司同意以象征性的1元价格将建筑物转让给A公司。请问合作建设的房产税是否由B公司缴纳?
首先,明确房产税的纳税主体:鉴于B公司并非该房产的产权持有人,因此不承担房产税的缴纳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在本案例中,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明确为产权所有人A公司,且其所在地与房产所在地一致,亦无产权争议,故应由A公司负责缴纳。
其次,房产税的税基确认:A公司如何确认房产税缴纳的税基?
A公司房产税缴纳的税基确认与当地税务沟通后确认为:土地每年的租金+B公司竣工决算报告所载明的金额/20年,以此确认每年房产税的税基。
以上房产税税基确认方式,每个区域主管税务机理解不同,需详细了解所在区域的具体政策要求。
编辑人:陈 航 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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