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换函》(以下简称《换函》)于2016年11月1日在北京正式签署。《换函》自2016年11月1日起生效并执行。
《换函》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换函》(以下简称《换函》)于2016年11月1日在北京正式签署。《换函》自2016年11月1日起生效并执行。
《换函》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4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2016年第84号文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换函》(以下简称《换函》)于2016年11月1日在北京正式签署。
《换函》规定,《换函》中增列的政府全资拥有的机构在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息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免征所得税。
按照《换函》规定并经两国主管当局确认,《换函》自2016年11月1日起生效并执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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