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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关于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差额计税政策 (一)境内机票代理服务的销售额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二)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按照不同类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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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差额计税政策
(一)境内机票代理服务的销售额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
按照不同类型的企业,可分为两种情形的扣除凭证。
1.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扣除凭证包括下列两项之一:
(1)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
(2)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
2.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发票的种类及金额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解读

以上就是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2018年第42号文的解读"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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