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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对国际航空运输服务互免增值税或类似税收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于2016年6月20日在华沙正式签署。按照《协议》规定,《协议》自2016年7月1日起生效执行。 《协议》以英文签署,英文文本及中文译文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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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对国际航空运输服务互免增值税或类似税收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于2016年6月20日在华沙正式签署。按照《协议》规定,《协议》自2016年7月1日起生效执行。

《协议》以英文签署,英文文本及中文译文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9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2016年第49号文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对国际航空运输服务互免增值税或类似税收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于2016年6月20日在华沙正式签署。

《协议》规定,在一国成立的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应在另一国免征增值税或类似税收。按照该规定,我国将对波兰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或其他类似税收,波兰也将给予我国航空运输企业对等待遇。

按照《协议》规定,《协议》自2016年7月1日起生效执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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