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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文,本条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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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文,本条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应填报说明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适用于非居民企业预缴季度税款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其中附表《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和《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由特定行业企业填报,一般企业无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适用于非居民企业预缴季度税款、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同时,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也使用本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包括法定扣缴义务人和指定扣缴义务人,以及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情况下自行申报的纳税人,按次或按期扣缴或申报企业所得税税款时填报。

三、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填报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填报说明

5.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6.《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填报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文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8.《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填报说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文[自2019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2015年第30号文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现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以下简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修订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现行非居民企业纳税申报表自2008年启用至今已使用近7个年度,在实际管理工作中,现行报表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报表结构不完整,申报内容过于简单,存在空缺,无法满足新形势下加强跨境税源风险管理的需要;非居民企业享受减免税政策和税收协定待遇的情况没有完整准确的申报信息,无法满足目前减免税核算管理工作和国际税收经济分析的需要。为解决上述问题,对现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修订。

二、修订后的申报表有什么主要特点?

据实征收的非居民企业与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适用上基本一致,故其申报表在报表体系、表式结构和申报内容上基本保持一致,且结合非居民企业的特点予以简化。核定征收的非居民企业申报表和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则在原有基础上更加准确体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和执行税收协定的情况。修订后的申报表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结构完整简洁。原据实征收年度报表为1张主表、2张附表即《营业收入及成本费用明细表》和《弥补亏损明细表》组成,修订后的申报表将《营业收入及成本费用明细表》拆分为收入、成本、期间费用3张附表,并考虑行业特点,增加了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支出明细表和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由特定行业企业填报。将原来在主表体现的纳税调整和税收优惠情况分别增加1张附表,即《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和《税收优惠明细表》体现。

二是信息量适度增加。修订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只设置了一级附表,在不过多增加纳税人填报负担的情况下,基本全面体现了税收政策,能够较为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与税收情况,有利于纳税人适用税收政策,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反映纳税调整项目情况和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的附表,弥补了原申报表申报内容空缺的问题。申报表信息量的增加是必要且适度的,为税务机关开展所得税后续管理和国际税收经济分析提供了基础信息。

三是全面准确反映非居民企业减免税的情况。通过修订申报表,既体现了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又强化了非居民企业的减免税申报义务。非居民企业减免税政策包括根据国内法有关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和依据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非居民企业根据国内法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的减免税政策,主要在据实征收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季度纳税申报的附表《税收优惠明细表》体现;对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及其他所得等享受协定待遇和根据国内法规定减免税政策的情况,主要体现在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中;对于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享受协定待遇免税的情况,为简化起见,统一使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申报。

三、申报表主要在哪些地方做了修订?

(一)非居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1.对主表的修改,主要是有关项目和统计口径与居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保持一致。增加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和所得减免栏目,规范减免税统计口径;增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反映纳税调整情况,取消账载金额和依法申报金额调整的表述。

2.对附表的修改:将原附表《营业收入及成本费用明细表》拆分为收入、成本、期间费用表,同时增加特殊行业专用报表,增加《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和《税收优惠明细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与居民企业年度报表相同;《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在居民企业年度报表基础上删除证券业务相关栏次;《期间费用明细表》在居民企业年度申报表基础上增加分摊的总机构费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在居民企业年度报表基础上增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税收优惠明细表》为新增附表,按照确认的非居民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参照居民企业税收优惠分类方式来设计,每个类别都设置了多栏“其他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避免因政策调整频繁修改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在居民企业年度申报表基础上删除“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列。

(二)非居民企业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主表的修改与年度申报表主表的修改基本相同。附表增加《税收优惠明细表》,且在年度《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基础上予以简化。

(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将原适用于核定征收的非居民企业季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纳税申报表2张申报表合并为1张申报表,同时,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也使用本表。主要增加是否享受协定待遇的选项,如选择“是”,在相应的协定待遇进行勾选,如勾选“不构成常设机构”或“国际运输完全免税”企业只需填写收入额或经费支出总额(含明细)或成本费用总额,不需要填写其他栏次;如勾选“国际运输减免税”或选择“否”,则需完整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和国际运输减免所得税额。增加免税收入的申报内容。

(四)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1.在适用范围上增加了扣缴申报或自行申报的选项。对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情况下,由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的,使用本表。

2.增加是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以及适用税收协定条款选项、是否享受其他类协定待遇以及其他类协定名称选项和是否享受国内税法优惠以及国内税法优惠项目选项,并通过信息化处理,增强数据校验功能,减少纳税人填报错误。

3.增加所得减免,用于申报国内税法有关规定优惠的所得金额或属于税收协定规定所得减免金额,保留实际征收率,用于统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优惠税率的情况。

4.在指定扣缴部分,如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及营业利润待遇条款或享受国际运输类协定待遇完全免税,仅需企业填写收入总额,税务机关不再核定利润率,企业也不需计算应纳税额。同时考虑了国际运输类协定待遇的特殊情况。

三、修改后的申报表是否增加纳税人负担?

修订后的申报表主要是据实申报的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有所增加,但主要是对原有附表的拆分,实质新增仅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和《税收优惠明细表》2张附表。对于享受税收协定不构成常设机构待遇等情况的申报,采取简化处理,企业只需填写收入额或经费支出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不需要换算收入额,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定利润率,不需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在非居民税收征管中涉及较多扣缴义务填报的《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未增加更多的填报内容,只是为减免税核算工作的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说,基本未增加纳税人填报负担。

四、关于实施时间

本《公告》实施时间为2015年7月1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和《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自2015年7月1日使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自2016年1月1日使用。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自2019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以上就是关于"非居民企业2015年7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的规定 "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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