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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没有实际收到分红款,个人股东需要缴个人所得税吗?如要缴,可以缓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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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非上市公司)2019年3月31日,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金额合计5000万元,A公司打算将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因A公司股东均为自然人股东,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税金额为5000万元*20%=1000万元,因自然人股东资金紧张,该如何操作?

经了解A 公司为一家科技公司,在2018年10月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符合以下条件:
根据财税〔2015〕116号文第三条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但通知中规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因为A公司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的规定,所以A公司个人股东应缴纳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可以分5个年度缴纳,通过时间换空间减低股东资金压力。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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