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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有限合伙人如何确认长期股权投资,什么情况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是,什么情况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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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境内非上市企业,2018年7月将自有资金500万元投入某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占该合伙企业5%的比例,并将该投资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审计人员在审计时通过查看该合伙企业协议,发现乙公司为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享有充分的管理权和控制权;而甲公司是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且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仅有建议权。问:甲公司对该项投资的账务处理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
甲公司对该项投资的账务处理不合理。因为根据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甲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中约定有限合伙人仅对经营管理有建议权,不存在控制、重大影响的关系。,因此,甲公司对该项500万元投资不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
当审计人员提出该账务处理不合理时,甲公司的财务人员反问:会计准则不是对长期股权投资中,有一条规定“,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按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核算吗”么?甲公司财务人员所说的该项规定是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的规定,而该准则已废止。2014年7月1日起已经开始施行新的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新准则中对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投资,不再列入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
甲公司该项投资核算应执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甲公司持有该项投资不是为了短期获利,且到期后回收金额不可确认,因此甲公司该项投资应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 注意:《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虽然于2017年3月31日已进行修订,但甲公司属于境内非上市企业,按照规定可以在2021年1月1日起才按最新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执行,目前可继续执行2006年2月印发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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