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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门店的不断扩张,餐饮企业下属门店做个体工商户还是合伙企业更符合创始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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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品牌水饺,品牌创始人张三,在全国各地开了许多家门店,原先门店均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存在,负责人大多数为张三,其他股东通过张三代持的方式持有门店股权。随着门店的不断扩张,张三逐渐将门店由个体工商户转换成合伙企业,张三作为有限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其他合伙人担任。站在品牌创始人-张三角度看,门店做个体工商户好还是合伙企业好?

1、张三个人经营个体工商户所产生的债务,以张三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2. 个体户无股权结构,合伙人只能通过体外合伙协议约束,不能登记为合伙人,即其他合伙人只能通过张三代持的方式持有门店的股权。
3. GP(普通合伙人)与LP(有限合伙人)分别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和有限责任。张三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虽然员工作为普通合伙人,但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来规避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员工做GP,有经营权与决策权,能更好地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员工的主人翁意识。
4、合伙人根据实际的出资比例在合伙企业中登记相应的合伙份额,更适合投资人的要求。
5、假设一家门店的月收入为30万元,个人所得税均为查账征收,以个体工商户形式存在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以合伙企业形式存在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多21,831.68元,具体的税费分析如下:


综上所述:门店以合伙企业的形式存在对各合伙人更有利。组织形式的选择,需要结合各方面的因素考虑,如:股权、控制权、分红权、税费成本、资方要求等。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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