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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境内公司租赁境外企业在境内的房产作为办公楼使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企业租赁境外企业在境内的房产存在哪些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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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A公司租赁境外企业香港B公司在境内的房产作为办公楼使用,约定月租金10万元,A公司按月支付租金后取得香港B公司开具的境外发票。问:A公司租赁取得的境外发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A公司租赁取得的境外发票不能税前列支,且A公司存在未履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的风险。具体如下:
文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文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件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文第四条规定:“关于融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所得税务处理问题”的第二点“非居民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的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香港B公司将位于境内的办公楼出租给A公司使用,每月收取租金10万元,B公司的该出租行为已经产生纳税义务,应就其取得的租金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义务。
根据文件二、文件三的规定,如果香港B公司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场所的,则作为承租人A公司应为其纳税义务扣缴人。
在该租赁业务中A公司只取得B公司开具的香港发票,而未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B公司的完税证明,因此A公司的该项租赁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A公司应要求B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完税证明,如果B公司无法提供,A公司应履行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在支付房租时代扣代缴相关税费。A公司完成扣缴义务并纳税申报后,该租赁费用就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综上所述,A公司在该租赁业务中,不仅租赁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还存在未履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的风险。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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