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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出租方支付承租方的自然灾害赔偿款能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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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生产型企业,自建工厂,部分自用,部分用于出租,2023年A公司厂房由于发生火灾,导致租户的存货被烧,国家行政部门责令A公司对租户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为20万元,A公司财务负责人问会易网专业顾问,A公司支付的赔偿款是否需要取得发票?A公司支付的赔偿款能否税前扣除?

问1:A公司支付的赔偿款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答:不需要,租户(被服务方)收到A公司(服务方)的赔偿金,不符合价外费用定义,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依据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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