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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未取得预售收入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汇算中业务招待费和宣传费如何处理?相关文件规定,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应作为开办费处理,筹建期不计算为亏损年度,筹办期如何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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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未取得预售收入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汇算中业务招待费和宣传费如何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预售收入的情况下比照筹建期的税务处理。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另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第九条的规定,你公司筹建期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国税函(2010)79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相关规定,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应作为开办费处理,筹建期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在开始生产的经营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换言之,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相关规定计入开办费,不应计入期间费用,待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再按相关规定处理。
各地税务机关对于筹办期的认定口径有所不一,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还是需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再行相关处理。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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